黄冈市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冈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市锦某某元钢管出租站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4710号
申请人:***市锦***元钢管出租站,住所地江苏省***市锦丰镇锦绣路(金帛纺织有限公司内)。
经营者:袁明,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黄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堵城镇芦冲村**。
法定代表人:余正祥。
被申请人:***,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人***市锦***元钢管出租站与被申请人黄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锦***元钢管出租站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市锦***元钢管出租站缴纳13000元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锦***元钢管出租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伟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