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再与***、黄冈市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1民初1336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
被告:***,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被告:黄冈市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堵城镇芦冲村五组。
原告**再与被告***、黄冈市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罗静
书记员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