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92民初8440号
原告:海东道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工业园区中关村东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田,北京旭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旭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div>
法定代表人:余子仪。
第三人: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生物城**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东道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东道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东道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东道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81元,由原告海东道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倩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