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823民初74号之二
原告: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天津市居民。
被告: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
法定代表人:余子仪。
原告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37元,减半收取计18568元,由原告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永明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宁**
书记员何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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