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2022民初473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至县回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乐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向原告***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662795412M。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