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25民初168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9日,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1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177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662795412M。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调解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