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德阳市鼎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2002民初626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小丽,女,汉族,1978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系原告**之妻。
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177号三楼。
负责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公司员工。
被告:德阳市鼎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天山路与珠江路交叉口珠江花园A-4幢。
法定代表人:叶煦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德阳市鼎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2018年1月29日立案时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同意缓期6个月交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2018年5月26日收到本院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于雁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