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20民终15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177号三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市鼎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路与珠江路交叉口珠江花园A-4幢。
法定代表人:叶煦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30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德阳市鼎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敬红
审判员***
审判员樊彬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