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

某某、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20民终15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177号三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市鼎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路与珠江路交叉口珠江花园A-4幢。
法定代表人:叶煦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30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德阳市鼎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敬红
审判员***
审判员樊彬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