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14962号
原告:***,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四川中环智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9楼8号。
法定代表人:伍谨春,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中环智达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中环智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公告费260元以及后续送达裁定所产生的公告费,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车小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