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执3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219605-6),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桔园小区城开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宋建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火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4301001000195),住所地湖南省雨花区火焰村。
法定代表人:刘大进,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8376646-2),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桔园路7号城开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吴文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3011178085150XE),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朝晖路。
负责人:宋斌,主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长沙火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8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长沙火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居民委员会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19年6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长沙火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长沙火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保险理财产品等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长沙火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动产情况;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长沙火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申请执行人已放弃对其在本案中的责任追究,请求撤销对其的强制执行。
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名下别克牌小轿车两台(车牌号:湘A×××××和湘A×××××),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月××村土地产权(国土证号:长国用(2010)第××号),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号房屋(权证号:××号),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2019年12月4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情况调查。以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对被执行人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长沙火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除上述暂无法处置的财产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长沙火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493080元,尚有49308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冰
审判员 魏小晓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