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居民委员会、肖五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执异1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朝晖路。
负责人:刘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雄,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肖五一,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佳斌,湖南精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桔园小区城开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宋建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火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火焰村。
法定代表人:刘大进。
被执行人: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桔园路7号城开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吴文超,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五一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居民委员会、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长沙火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向 斌
审 判 员  朱***
人民陪审员  胡 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思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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