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

***与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执9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3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4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4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的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等情况;后又于2019年4月24日再次发起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4月17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反馈结果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还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的商业保险权益和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公司未正常经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4月2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欧阳显南,将上述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并告知其本案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欧阳显南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272094元,尚有27209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中房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欧 云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