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3民初876号
原告:庆元县洪盛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濛洲街道石塘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MA2E1LCW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勤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31108219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元县洪盛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勤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洪盛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2元,减半收取16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