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山县翔宇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2财保8号 申请人:龙山县翔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皇仓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龙山县翔宇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1637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3年2月27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龙山县翔宇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41637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