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民终4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皮军,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高桥镇凤山村新华组11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湖滨农垦集团公司二分场宿舍。
上诉人皮军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2)湘0626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皮军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皮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兰
审判员 陈 子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