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2民初8987号 申请人: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122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长***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长***建材有限公司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18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 晖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谢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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