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3320号
原告:商丘当代门窗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南侧叶庄乡大陈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3172547467。
法定代表人:朱攀峰,职务:经理。
被告:***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北山路4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32771695N。
法定代表人:石善成,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刘民,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商丘当代门窗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600元;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建筑门窗玻璃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交付使用。2019年11月12日通过结算,总工程款138661元,被告支付88000元,下欠50600元。经催要又给付10000元,欠40600元至今不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经本院查询被告身份信息无法找到被告,亦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告无法提供新的可送达的地址,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当代门窗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商丘当代门窗材料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40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彦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耿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