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正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928民初483号
原告: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85732721183;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阿布达营南。
法定代表人:马金海,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宏耿,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察右后旗人,大专文化,原告公司法务,现住(特别授权)。
被告:***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32771695N;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北山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石善成,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王韶菲,男,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辽宁省大连市人,***堃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韶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宏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韶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付原告砼款229645元;2.判令二被告以前述欠款为基数,按15.4%的年利率支付原告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为完成其承建的杭宁达莱园区中瀚石化公司沥青润滑油生产车间,与原告签订了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砼的标号、价款作出约定,并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时付款,视为违约,按4%的月利率支付原告利息。原告依约提供商砼后,双方在2012年10月21日进行了结算,二被告欠原告砼款1054730元,另加防冻5220元,车辆运费4095元。2013年6月,原、被告商定,以被告木方、钢筋抵顶欠款814400元。2018年2月、2019年2月20日,被告王韶菲通过汇款、微信支付原告20000元,尚欠原告砼款22964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均遭到被告推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王韶菲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2日,作为供方(乙方)的原告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作为需方(甲方)的被告***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该购销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内蒙古中瀚石化公司沥清润滑油生产车间;交货地点(工程地址)为杭宁达莱工业园区;商品混凝土的供应要求及价格为砼标号C15,310元/m3,砼标号C20,320元/m3,砼标号C25,330元
/m3,砼标号C30,340元/m3,砼标号C30,350元/m3。购销合同还约定:混凝土结算方式为1.按供方持有需方收料员签字票据(小票)方量结算为准,供方不再向需方提供任何含税票据,供方只提供收款收据且结算以收款收据为准;2.砼每打500m3付款100%,最后剩余部分在28天后全部付清;3.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砼款,乙方有权停止砼供应,并在10天内结清所欠砼款,否则视同违约,并给乙方追加4%月利息。购销合同特别约定:如合同一方或双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被告王韶菲在《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中的法定代表人处签署了姓名。被告王韶菲在签订《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时,系被告***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为被告***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从2012年5月22日至2012年10月20日期间,原告不间断地向被告提供砼。
另查明,2012年10月21日,原告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姓从的会计关于砼的数量及价款进行了结算,合计8317.5m3,金额2804730元,已付1750000元,余额1054730元,防冻5220元,补车费4095元,合计1064045元。2013年6月5日,原告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钢筋抵扣混凝土款合同》。双方商定:“甲方***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内蒙古中翰石化有限公司供应的钢材,规格不同(φ6—φ25)以每吨3300元,价值54400元,抵扣乙方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每笔抵扣的票据,甲乙双方均需签字,作为结算的依据。如再需抵扣,甲乙双方再协商解决。”2013年6月6日,原告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钢筋抵扣混凝土款合同》。双方商定:“甲方***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内蒙古中翰石化有限公司供应的钢材,规格不同(φ6—φ25)以每吨3300元,价值柒拾陆万元,抵扣乙方混凝土款,每笔抵扣的票据,甲乙双方均需签字,作为结算的依据。如再需抵扣,甲乙双方再协商解决。”以上两项
共计抵扣814400元。
还查明,2018年2月14日,被告王韶菲委托公司员工孙科向原告法定代表人马金海指定的马金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帐支付10000元;2019年2月20日,被告王韶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到原告法定代表人马金海指定的马金军微信账号10000元。
上述事实,可从原告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陈述及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得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结算单》《钢筋抵扣混凝土款合同》等证据,系原告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砼款229645元属实,应予支付。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王韶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在与被告王韶菲签订《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时,被告王韶菲系被告***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合同的需方(甲方)为被告***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且原告提交的《结算单》系被告***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姓丛的会计出具的,两份《钢筋抵扣混凝土款合同》的甲方处加盖了被告***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故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尚欠砼款229645元系2019年2月20日被告王韶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到原告法定代表人马金海指定的马金军微信账号10000元后最终确定的,且原告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明确约定“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砼款,乙方有权停止砼供应,并在10天内结清所欠砼款,否则视同违约,并给乙方追加4%月利息,”原告请求的违约金并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被告***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从2019年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
15.4%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应当计算至付清全部砼款229645元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砼款229645元;
二、被告***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以欠付砼款229645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赔偿原告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付清全部砼款229645元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
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  秀  永
审 判 员 阿拉腾敖其尔
人民陪审员 杨  文  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