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正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邢xx与大连xxxx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13民初426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连xxxx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xxxx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xxxx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xxxx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