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928执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集宁区。
被执行人:大连正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32771695N,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被大连正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00000元、诉讼费2386元。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于202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大连正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于2024年5月8日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网络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桂云风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