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8执异296号
案外人:***,女,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盖州市。
申请人:大连正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北山路49-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辽宁奕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疏港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保全申请人大连正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奕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请求立即终止对坐落在盖州市双台镇思拉堡村(后改为奕丰泉天下一期)10号住宅楼2单元202号的执行,并立即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事实及理由如下:异议人***系奕丰泉天下一期10号楼2单元202号的买受人,系该房屋的所有人。2019年9月7日,异议人与出卖人奕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订购协议书》,购买上述房屋,协议签订后,异议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人民币37.5万元,奕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异议人开具了专用收款收据,随后向异议人交付了房屋钥匙,异议人入住并交纳物业费,已实际占有该房屋。但因出卖人的原因,该房屋暂未办理过户登记,异议人没有任何过错。
经审查查明,原告大连正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正堃)诉被告辽宁奕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奕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起诉,目前正在审理中。
2018年1月14日,大连正堃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2018年1月23日营口盛吉诉讼保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保函,为大连正堃申请保全辽宁奕丰财产提供担保。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辽08民初3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奕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2018年2月13日本院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包括盖州市双台镇思拉堡村思拉堡温泉城1期Y10#楼在内的九处房产。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再次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
另查明,***于2019年9月7日与辽宁奕丰签订商品房定购协议书,预定购买上述房屋。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均规定“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本案中,***与辽宁奕丰签订定购协议书的时间在本院就案涉房屋查封之后,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保全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异议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