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82执保24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江西洋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洋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赣0982执保24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办案需要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洋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