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82执保249号
申请人:敖园根,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申请人:江西洋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
法定代表人:***。
敖园根诉江西洋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敖园根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洋湖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6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敖园根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洋湖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6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