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二初字第614号
原告:丰城市政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08679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200110747914。
被告:江西洋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谭家仓花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1611307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城市政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西洋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城市政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达成了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政云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城市政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丰城市政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江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