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下亿众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32225号
原告:***,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院7-4-503。
被告:北京天下亿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29号楼5至8层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罗小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下亿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亿众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天下亿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订立的Theono钢琴培训协议,被告退还原告该课程剩余17课时费用3015.6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被告购买Theone钢琴培训课时,并向被告支付8160元的课时费用,共计46课时。截止到2019年底,共上课时29次,剩余课时17次。2020年开始新冠疫情,剩余课程一直没有开课。2021年3月份开始,原告向被告咨询开课事宜,被告告知原告Theone钢琴班原班已经取消,所有Theone钢琴已经卖掉,主讲老师业已离职。遂告知只能调换其它课程,原告以没有合适课程不同意调换。原告以Theone钢琴原班已经取消,导致课程没办法继续,是属于被告自身原因造成,与原告无关。遂向被告提出将剩余17节钢琴课时共计3015.63元进行退款。被告一直不予退款,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天下亿众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就解除双方之间协议我方同意,现在我方就原告主张的退费金额持有异议,我方认为退费课时中包含6课时的赠送课时,我方退费中不应包含赠送的课时,就6课时之外剩余课时同意退费,剩余课时退费标准是8160元除以40课时,乘以剩余11课时,等于2244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双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包括:微信转账记录、微信程序订单、微信程序中我的课程截图、照片三张和官网截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6日,***与天下亿众公司签订Theono钢琴培训协议,***向天下亿众公司购买Theone钢琴培训课时,并向天下亿众公司支付8160元的课时费用,购买40课时并赠送6课时。协议签订后,***开始上课,天下亿众公司提供培训。截止到2019年年底,***共计参加培训29课时,因天下亿众公司取消Theono钢琴培训班,导致***无法继续参加培训,共剩余17课时未完成。天下亿众公司预为***调换为其他课程,***未同意。后***提出与天下亿众公司解除钢琴培训协议,退回未培训的课时费,天下亿众公司同意解除协议,但因双方在需退费课时计算上存在争议,故***起诉。
另查,本案于2021年11月18日向天下亿众公司送达起诉状。
本院认为:***与天下亿众公司之间签订的Theono钢琴培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钢琴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因天下亿众公司无法继续提供钢琴培训,***提出解除钢琴培训协议,天下亿众公司亦表示同意解除,故本院确认,***与天下亿众公司之间的达成Theono钢琴培训协议解除。解除时间为天下亿众公司收到起诉状的时间,即2021年11月18日。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对***尚未参加培训的课时费用,天下亿众公司应予退还。关于天下亿众公司应退还的课时数量,本院认为,从微信程序订单、微信程序中我的课程截图显示可以看出,***购买的培训课时数量为40课时,还有6个课时为天下亿众公司赠送的课时,也就是说,***支付的8160元课时费对应的课时数量为40课时,而非46课时。现***已完成29课时,因此,天下亿众公司应退还的课时费用为40-29=11课时,费用为2244元。天下亿众公司对此的辩称本院予以采信。故***要求天下亿众公司退还课时费用的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天下亿众科技有限公司与***之间的钢琴课程培训合同于2021年11月18日解除;
二、北京天下亿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课时费用22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天下亿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英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钟泽
书  记  员   李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