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永兴置业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5民初4354号
原告:新乡市永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新城区博学路与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被告:新乡市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乡市永兴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新乡市永兴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乡市永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