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福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1109号

申请人:潍坊福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韩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34447427B。

法定代表人:任金全,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0958772Q。

法定代表人:郑建勇,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福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存款9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福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春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