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14763号 原告: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台头镇大坨村前)。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系辽宁开***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9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