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东戴河新区当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执保496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台头镇大坨村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0958772Q。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东戴河新区当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辽宁省葫芦岛市辽宁东戴河新区海滨大道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670471813M。 法定代表人:张弢,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东戴河新区当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2022年8月29日作出的“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并查封被申请人辽宁东戴河新区当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上述保全限额为人民币1100000元。”的(2022)辽1421民初2541号民事裁定书,于9月2日以(2022)辽1421执保496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实施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提请冻结被执行人辽宁东戴河新区当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6户,实际冻结6户,实际控制金额0元,冻结期限均自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6日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辽宁东戴河新区当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共计337套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短信回复称“……潍坊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因我司无法确认被告名下的房产是否存在查封扣押情况,现暂时只申请查封被告名下银行账户,暂时不申请对房产进行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1421执保496号案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支 彬 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