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114民初5898号 原告: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内(台头镇大坨村前)。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东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追加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4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防水专业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唐人中心项目一标段、二标段防水工程等,合同暂定总价款56133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后经双方结算确认,原告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结算总额为1500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至今尚欠原告250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7000元,分别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2年12月20日前支付187000元,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账户; 二、原告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须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付款前10日内向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开具足额合规的发票及收据,并配合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付款流程,否则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有***支付欠款且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不得要求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所产生的利息; 三、如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剩余欠款总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五、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820元,保险服务费520元,由原告潍坊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