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远望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乳山市远望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0民终26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乳山市远望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营口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由国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京科,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琳琳,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龙强,男,住乳山市,系乳山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推荐。
上诉人乳山市远望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停止侵害。事实和理由:1.远望公司享有乳房字第××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所有权的来源是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威执字第34-1号民事裁定,远望公司在接受裁定书及乳房字第××号房产证后即占有、使用并支配该房屋至今,故远望公司对该房屋享有不可争议、完全合法的所有权;2.案涉房屋系一层建筑,面积为205.7平方米,用途为厨房和餐厅,而与该房屋毗邻的***的乳房字第××号房屋系四层建筑,完全可以区分。***认为不动产登记机关没有案涉房屋档案就不存在该房屋与事实不符;3.远望公司取得案涉房屋在先,***依据乳山市人民法院(2009)乳执字第1458-2号民事裁定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在后,不能因远望公司将原所有权证书丢失,而影响其权利,且经查询案涉房屋权利人为远望公司,不动产权证号(证明)为991001,面积为205.7平方米,层数为1层,故远望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
***答辩称,远望公司应提供证据证实其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提供的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不足以证实其取得案涉房屋的权属证书。***已经取得原精细化工厂的房产和土地,并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并不存在对远望公司侵权的事实。故远望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远望公司的上诉。
远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停止侵占远望公司的房产及附属院落;2.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因国营乳山精细化工厂欠远望公司承包款,1998年10月21日,双方在(1997)威执字第34号案件中达成执行协议:远望公司愿意接受国营乳山精细化工厂以座落在东山路、房证为乳房字第××号的自有房屋205.7㎡和该房以东至东山路的相应院落土地431.66㎡抵顶尚欠工程款137800.97元、违约金50330元和利息及应承担的诉讼费6000元;过户费由远望公司承担。1998年10月24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威执字第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被执行人国营乳山精细化工厂将座落在乳山市东山路(房产证为乳房字第××号)房屋和该房以东至东山路的相应院落土地431.66㎡的所有权,以194130.97元价格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远望公司的全部债务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过户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远望公司承担。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4日向远望公司留置送达乳房字第××号房产证及(1997)威执字第34-1号民事裁定书等,远望公司收到该裁定书后,一直未办理相关产权证书。
因国营乳山精细化工厂欠***款,双方在(2009)乳执字第1458号案件中达成执行和解,2009年11月9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乳执字第145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国营乳山精细化工厂位于乳山市.37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人变更为申请人***(房产证号为00××92、95××01、95××02、95××03、95××04、95××05、95××06、95××07、95××08、95××09、95××10、95××11、95××12、95××13)。***据此办理了土地证、房产证,但原证号为95××10号房屋未能办理相应房产证。
经一审法院到乳山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未查询到案涉房屋相关房产信息。乳山县登记申请书中列明10号房屋占地205.7㎡,用途为伙房,但房屋产权登记现场查勘表中无10号房屋的位置及平面图信息,乳山市国土资源局告知并未办理过案涉房屋的房产登记。另查询到,原证号乳房字第××号房屋已变更登记到***名下,新证号为乳山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房屋座落为北环路53-13号。原证及新证中载明的建筑面积均为850.06㎡,原证中所附平面图不含远望公司占有使用并要求***停止侵占的房屋(即远望公司所主张的案涉房屋)。***办理的新证中不含房屋平面图。
远望公司主张案涉房屋紧临95××02号房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威执字第34-1号民事裁定书中抵偿给远望公司的案涉房屋是国营精细化工厂厨房加餐厅部分,并交由远望公司占有使用,在公安局门楼牌管理办公室附图中53-13号房屋的用途是餐厅,餐厅下方的附房没有标注用途,乳山县登记申请书中10号房屋用途亦为伙房,上述证据结合,可证实案涉房屋房产证号为乳房字第××号。
***主张原乳房字第××号房产证中平面图的面积不足850.06㎡,远望公司主张的案涉房屋应包含在原乳房字第××号房屋及变更后的乳山房权证市区字第××号中。
远望公司未能提交乳房字第××号房产证以证实该房屋的具体房产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远望公司主张其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要求***停止侵占远望公司的房产及附属院落,但远望公司未能提交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证实房屋的具体座落等事实,且一审法院到乳山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未能查询到案涉房屋的房产信息。远望公司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其现占有使用并要求***停止侵占的房屋是否是乳房字××号房产证中载明的房屋及远望公司是否是该房屋的权利人。故远望公司起诉要求***停止侵占案涉房屋及附属院落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乳山市远望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停止侵占远望公司房产及附属院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远望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远望公司提供证据一、加盖乳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专章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一份,内容为:不动产权证号(证明)为991001,面积为205.7平方米,权利人为远望公司,层数为1层,座落城区…,不动产单元号为371083115014GB00028F00010030,拟证实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为远望公司;证据二、照片一张,拟证实***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他人。经质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远望公司应提供证据证实不动产登记证号为991001号的房屋与案涉房屋系同一房屋及登记在***名下的乳山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房产(面积为850.06平方米,原证号为95××02号)是否包括不动产登记证号为991001号的房屋(面积205.7平方米);对证据二照片所反映的案涉房屋及院落的位置没有异议,但***出租给乳山金豆幼儿园的房屋并非案涉房屋,而是东院53-13号楼二层屋面(每层面积约330平方米)及东院(面积约970平方米)。远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不动产登记证号为991001号的房屋与案涉房屋系同一房屋。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远望公司系依据本院于1998年10月24日作出(1997)威执字第34-1号民事裁定获得案涉房屋和该房以东至东山路的相应院落土地431.66㎡的所有权,而***则是于2009年11月9日,通过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乳执字第1458-2号民事裁定获得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房地产权利。上述二份法院的民事裁定均系生效的法律文书,将案涉房屋分别处分给双方当事人,存在矛盾。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或另行主张权利。远望公司虽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一份,拟证实其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不动产登记证号为991001号的房屋与案涉房屋系同一房屋,在此情况下案涉房屋的权属不明,远望公司以其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主张***排除妨害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双方可在解决房屋产权后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远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远望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华章
审判员  蒋 涛
审判员  张燕妮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冬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