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远望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乳山市远望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1083民初1942号
原告:乳山市远望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营口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由国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京科,山东闻远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利民,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龙强,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原告乳山市远望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京科、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利民、吴龙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乳山市远望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占原告的房产及附属院落,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国营乳山精细化工厂因欠原告工程款,1998年10月24日,经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坐落于乳山市东山路的房屋及占用范围内的院落(房产证号:乳房字第××号)归原告所有,并向国营乳山精细化工厂及乳山市房管局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上述房产抵顶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原告接到裁定书后即对上述房产予以管理使用,但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于2016年5月将上述房产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一、原告应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停止侵占原告的房屋及附属院落”,在诉状中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于2016年5月将上述房产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被告从未将原告的房产及占地出租,对此原告应当举证证实其拥有的土地范围及被告侵权的事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二、被告已依法取得了原精细化工厂的房产和土地,并办理了土地证及房产证,不存在对原告侵权的事实。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因国营乳山精细化工厂欠本案原告承包款,1998年10月21日,双方在(1997)威执字第34号案件中达成执行协议:乳山市远望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愿意接受国营乳山精细化工厂以坐落在东山路、房证为乳房字第××号的自有房屋205.7㎡和该房以东至东山路的相应院落土地431.66㎡抵顶尚欠工程款137800.97元、违约金50330元和利息及应承担的诉讼费6000元;过户费由乳山市远望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承担。1998年10月24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威执字第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被执行人国营乳山精细化工厂将坐落在乳山市东山路(房产证为乳房字第××号)房屋和该房以东至东山路的相应院落土地431.66㎡的所有权,以194130.97元价格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乳山市远望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过户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乳山市远望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承担。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4日向原告留置送达乳房字第××号房产证及(1997)威执字第34-1号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收到该裁定书后,一直未办理相关产权证书。
因国营乳山精细化工厂欠本案被告款,双方在(2009)乳执字第1458号案件中达成执行和解,2009年11月9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乳执字第145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国营乳山精细化工厂位于乳山市东山路8871.37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人变更为申请人***(房产证号为00××92、95××01、950002、95××03、950004、95××05、950006、95××07、950008、95××09、950010、95××11、950012、95××13)。被告***据此办理了土地证、房产证,但原证号为95××10号房屋未能办理相应房产证。
经本院到乳山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未查询到乳房字第××号相关房产信息。乳山县登记申请书中列明10号房屋占地205.7㎡,用途为伙房,但房屋产权登记现场查勘表中无10号房屋的位置及平面图信息,乳山市国土资源局告知并未办理过乳房字第××号房产登记。另查询到,原证号乳房字第××号房屋已变更登记到***名下,新证号为乳山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房屋坐落为北环路53-13号。原证及新证中载明的建筑面积均为850.06㎡,原证中所附平面图不含原告占有使用并要求被告停止侵占的房屋(即原告所主张的乳房字第××号房屋)。被告办理的新证中不含房屋平面图。
原告主张乳房字第××号房屋紧临95××02号房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威执字第34-1号民事裁定书中抵偿给原告的乳房字第××号房屋是国营精细化工厂厨房加餐厅部分,并交由原告占有使用,在公安局门楼牌管理办公室附图中53-13号房屋的用途是餐厅,餐厅下方的附房没有标注用途,乳山县登记申请书中10号房屋用途亦为伙房,上述证据结合,可证实涉案房屋房产证号为乳房字第××号。
被告主张原乳房字第××号房产证中平面图的面积不足850.06㎡,原告诉称的房屋应包含在原乳房字第××号房屋及变更后的乳山房权证市区字第××号中。
原告未能提交乳房字第××号房产证以证实该房屋的具体房产信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被告提交的房产证、土地证、设计图纸,法庭调取的房产信息等证据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其是乳房字××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要求被告停止侵占原告的房产及附属院落,但原告未能提交乳房字××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以证实房屋的具体坐落等事实,且本院到乳山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未能查询到乳房字××号房屋的房产信息。原告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其现占有使用并要求被告停止侵占的房屋是否是乳房字××号房产证中载明的房屋及原告是否是该房屋的权利人。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占涉案房产及附属院落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乳山市远望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占原告房产及附属院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乳山市远望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兰晓华
人民陪审员  张书朋
人民陪审员  张胜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