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丰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大冶市丰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281执1304号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丰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关湛月路。
法定代表人程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办事处新冶大道黄四申。
法定代表人李名忠,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丰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31.9314万元,未执行标的额31.931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鄂0281执13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尚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