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281执异79号
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冶丰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乾塔路14号。
负责人:许尼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占传忠,湖北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丰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关湛月路。
法定代表人:程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冶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办事处青松村。
法定代表人:李江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丰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冶丰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丰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系**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独资的子公司。2018年3月6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印发黄电力集团办(2018)5号“关于机构设置调整的通知”文件,决定对大冶市丰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成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冶丰源公司,大冶市丰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人员、资产及债权债务并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冶丰源公司。同月8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冶市丰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同月9日、10日、12日,**日报先后刊登两公司吸收合并公告。2018年4月4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冶丰源公司在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2018年8月20日,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销登记大冶市丰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丰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被新设的**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冶丰源公司吸收合并而终止,**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冶丰源公司作为合并后新设的公司,依法应承受大冶市丰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综上,申请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冶丰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冶丰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柯建华
审判员 陈 中
审判员 黄爱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