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2民初584号
原告:李天喜,男,193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桂花村下畈95号,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3207284937。
被告:黄石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港区延安路2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59730426G。
法定代表人:熊定春。
原告李天喜与被告黄石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李天喜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天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天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李天喜负担。
审判员 张 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皮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