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海事海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72民初658号 原告: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象兴一路25号楼5楼B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丙洲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丙洲土坪顶里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厦门市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云顶中路2777号市政大厦南楼20楼。 法定代表人:许水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丙洲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市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岩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姜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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