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72民初659号
原告: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象兴一路25号楼5楼B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润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333号303-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厦门市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云顶中路2777号市政大厦南楼20楼。
法定代表人:许水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润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市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岩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曾 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