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7民初103号
原告:襄阳西岗利美居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谷城县路路通公路养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谷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谷城县路路通公路养建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内环线项目部。
原告襄阳西岗利美居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城县路路通公路养建有限责任公司、谷城县路路通公路养建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内环线项目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西岗利美居民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西岗利美居民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西岗利美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襄阳西岗利美居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又荔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