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空调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2534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强,重庆旭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星光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0152L。
法定代表人:夏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云,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南村镇驻地海信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67863672A。
法定代表人:段跃斌,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铧,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浩,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 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罗  敏
书    记    员      施蕴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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