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空调有限公司

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青岛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山水名园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民终137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石老人社区网点。
主要负责人:孙学户,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益杰,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小涵,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山水名园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95号石老人花园2号楼6号网点。
主要负责人:丁杰,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丁杰,总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培兰,女,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南村镇驻地海信路1号。
法定代表人:段跃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南村镇三城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美。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秀,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双双,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上诉人青岛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山水名园分公司(以下简称云房数据山水名园分公司)、青岛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房数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海信营销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1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物、设备、装修损失1,732,223元(与一审判决差21,957元),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营收入损失2,243,215.15元(与一审判决差1,345,929.09元);2.一、二审评估费、鉴定费、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因被上诉人原因,上诉人的停业期间在20个月以上,一审判决仅确认8个月的停业整修期,该时间过短,与事实不符。1.上诉人装修、货物等损失确认需进行现场勘查,上诉人有保留现场可供评估的义务。直至2020年5月,相关现场勘查才进行完毕,在此之前上诉人无法收拾营业,被上诉人应支付该期间的营业收入损失。一审判决确认的停业损失期间过短,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火灾发生于2018年12月10日,火灾发生后上诉人为防止损失扩大,于2019年1月立案并申请评估损失,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尽早对损失进行评估,尽早收拾营业,以防止损失扩大。上诉人一审立案后,直至2020年4月,相关评估机构才进入到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在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前,上诉人无法开始着手收拾,无法进行营业。青大信鉴字2020第1002号资产品评估报告证明,现场勘查是必须程序,上诉人第一时间立案的行为能够说明上诉人已尽到了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上诉人也有保留现场、确保相关损失能够进行评估确认的义务。在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查前,上诉人无法收拾经营,相关营业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此,一审判决确认的营业损失期间过短,相关评估于2020年5月31日才进行完毕,应以此时间为准,并保留必要的重新装修时间来确认上诉人的营业损失时间。2.被上诉人的办公地点在上诉人二楼及隔壁处,截止2020年12月被上诉人仍不同意转移其二楼物品,并称要保留现场以便起诉海信时能够进行现场勘查、评估损失。被上诉人的行为致使上诉人一直无法收拾营业,被上诉人有义务支付上诉人在此期间的经营收入损失。综上,上诉人要求一审判决确认的营业损失期间过短,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2018年12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的营业损失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二、评估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火灾发生后,为确认上诉人处的装修、货物、设备损失及营业损失,上诉人申请对此次火灾造成的装修、设备、货物损失价值进行鉴定评估,并申请对营业损失进行评估。该评估的发生系因被上诉人侵权造成,被上诉人对此次事故的造成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评估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无义务支付相关费用。对于上述两项评估,评估机构在收取相关费用时,均系按件收取,而不是按照标的收取,相关评估机构在收取评估费用时也不知道具体的鉴定评估标的数额,因此,一审判决按照诉讼标的金额的支持比例确认评估费的承担比例于法无据,上诉人无义务承担任何评估费用。三、消防卷宗中列明的8项物品应计算在损失范围内。青大信鉴字2020第1002号资产品评估报告载明:“消防卷宗中的物品部分共8项,包括手机、羊剪绒大衣、手表等,由于其品牌、规格、受损程度、能否修复不能确定,不包括在评估范围内,仅按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崂山区大队消防卷宗内相关信息列示如下:手机1个1299元、手机1个1599元、羊剪绒大衣2件(每件)5800元、羽绒服1件899元、皮草马甲1件1800元、厚外套1件560元、阿玛尼女表1块4500元、美度男表1块5500元,合计21,957.00元。”对于上述物品,不但有消防卷宗的记录,上诉人也在一审中提交相关图片、实物、购买收据等,能够证明上述物品的具体价值以及确已在火灾中被烧毁的事实。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该部分物品损失。大量消费者购物时系现金交付,该部分金额已无法计算至营业损失中,火灾现场烧毁的现金也已无法统计,恳请法院予以酌情考虑。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确认的停业损失期间过短,上诉人无义务承担评估费用,资产评估报告中列式的8项物品也应计入实际损失由被上诉人赔偿。
云房数据山水名园分公司、云房数据公司辩称,超市应是处理事故的第一责任人,火灾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火灾发生后消防支队崂山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超市应积极装修恢复营业,不应是放置现场。诉讼需要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方式保留现场证据。一审判决支持8个月停业损失周期过长,相当于将超市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由我方承担,有失公允。本案侵权人并非我方,我方仅是缺陷空调的使用人,由此造成的损害,包括由此支出的评估费、维权费用均应由空调生产、销售者承担责任,与我司无关。即便由我司负担,诉讼费、评估费等费用是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请求金额与判决支持金额进行分配。超市关于评估费上诉依法不成立。消防卷宗列示8项物品在内财产明细均是超市人员单方填写,本身不具有客观性,消防工作人员并未对受损财产进行一一核对。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也未对受损财务进行一一核实,上述物品的品牌规格受损程度能否修复等无法确定,不能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超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
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海信营销公司辩称,一审判决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一审庭审中,经法院释明,被答辩人要求法院以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本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应当具备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结合本案事实,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财产损失的发生既没有主观过错,也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更谈不上与其遭受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被答辩人主张的货物、设备、装修损失虽已申请司法鉴定,并获得青大信鉴字(2020)第01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但该《资产评估报告》对装修损失、货物损失及设备损失的鉴定结论系依据消防卷宗中被答辩人单方提供清单进行鉴定,也未进行现场清点,其申报的货物损失范围及数额都是依据被答辩人单方制作出来的,没有货物买卖合同、发票、送货单及付款凭证等其他财务会计证明材料予以佐证,更不能证明其所申报的设备及货物明细是由本次火灾所烧毁。故被答辩人主张的货物、设备、装修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驳回其上诉请求。3.关于被答辩人主张的营业收入损失系被答辩人在火灾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另外,被答辩人主张的营业收入损失系间接损失,属于纯粹的经济损失,损失数额不具有确定性,被答辩人经营过程中有可能获利,也有可能亏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规定,侵权损害赔偿遵循的是填平规则,财产损失的范围仅包括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不包含间接损失的赔偿,故其主张的营业收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云房数据山水名园分公司、云房数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2.改判或发回重审;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火灾事故系由缺陷空调电气线路故障引发,上诉人作为涉案海信空调的使用人,在消费过程中,由于产品的缺陷造成让人财产损害,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由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二、上诉人对涉案火灾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空调机电器线路未尽充分注意及管理维护义务,未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该物品时的安全性,应当承担对物的替代责任,系法律适用错误。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系过错责任原则,上诉人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一审判决对产品注意及管理维护义务的设定明显偏颇,加重了一般社会大众的注意义务。上诉人作为涉案缺陷空调的使用人,从空调生产者、销售者手中获得该产品进行使用,仅具有一般的注意义务,例如外观有无损坏、能否正常开关机、有无明显的安全隐患等,而不可能做到对缺陷空调的内部构造、是否存在线路故障、是否有引起火灾的潜在风险达到明确的认知。三、本案系由缺陷空调引发火灾致损引起,案由应确定为产品责任纠纷,相应的损害后果应由缺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四、即使应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以青大信鉴字(2020)第01002号《资产评估报告》、青公永会专审字(2020)第0323号《审计报告》作为认定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装修、设备、货物损失及停业损失的依据,明显不当。一审法院依据大信评估公司鉴字(2020)第01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货物评估金额判决货物损失1,482,773元全部由上诉人承担,其在未对火灾现场受损货物进行逐一核对勘验的情况下简单地根据崂山消防大队卷宗记载确定货物损失金额,而崂山消防大队卷宗明确记载是由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负责人员赵璐单方自行填写的,根本不具有客观性。一审判决依据大信评估公司高评的设备损失34,898元支持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的诉讼主张,显失公平。公信会计事务所仅依据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提供的支付宝、微信、租赁合同依据银行流水等毫不具有客观性的材料得出评估结论显然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根据法律规定及评估鉴定规则,应参照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火灾事故发生前三年平均的销售利润作为确定停业损失的依据。而公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仅以前一年即2018年12月10至2019年12月9日期间的营收数据得出结论,显然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应采纳。一审法院支持八个月的停业损失,周期过长。五、一审过程中上诉人对两份报告均不予认可,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未重新委托鉴定,系程序违法。
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辩称,被答辩人作为空调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因空调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给答辩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消防卷宗中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中载明,统计单位为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崂山区大队,统计人、审批人处均有消防大队人员签字,并非仅是答辩人单方申报,因此卷宗中记载的货物损失等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因此,财产评估报告中,第5页载明的“消防卷宗中的物品部分共8项,包括手机、羊剪绒大衣、手表等由于其品牌、规格、受损程度、能否修复不能确定,不包括在评估范围内”最终,评估机构列示记载该些总价格为21957元,对于该部分财产损失,一审未支持,二审应予以改判,支持该部分损失。本案中的损失统计与其他案件中的财产损失统计并无重合部分,两个案件的鉴定人员现场勘探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均在场,被答辩人现场签字时也并未提出过有过重合部分。且答辩人提交的设备损失等均提交有相关的图片以及发票,评估机构对该部分损失评估过低,而不是如被答辩人所述的价格过高。对于营业损失,一审判决支持的停业期间时间过短。由于鉴定需要现场勘探,答辩人需保留现场,且被答辩人至2020年12月底仍不收拾,致使答辩人也无法收拾。答辩人实际于2021年才恢复营业,答辩人主张从火灾到2020年8月的营业损失,法院应予以支持。并且答辩人正常经营期间的营业收入远远高于评估部门所做出的评估数额。因答辩人地处拆迁回签小区周边,大多是老人居住,购物时均采用现金支付的形式,现金收款方式占了答辩人很大一部对于该部分收入比例,对于该部分,评估机构并未予以考量。此外,火灾发生后还烧毁了收银台处的大量现金,对于该部分损失,答辩人也已无法主张。
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海信营销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一审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被答辩人以本案系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变更法律关系,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一审庭审中,经法院释明,一审原告要求法院以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本案,且被答辩人对此没有异议,并同意法院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本案。现被答辩人又以本案系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为由提起上诉,实际上是要求法院改变法律关系性质审理本案。被答辩人的上诉行为违反了审级管理,损害了答辩人的审级利益。且被答辩人已在另案以涉案空调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为由向答辩人提起诉讼,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故被答辩人主张由答辩人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在该案中进行审理。被答辩人主张由答辩人承担本案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之所以主张由答辩人承担本案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是因其认为涉案空调存在产品缺陷而导致火灾使其遭受损失。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侵权责任依旧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即便被答辩人能证明涉案空调是答辩人生产及销售的,但被答辩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空调存在质量缺陷,故被答辩人主张由答辩人承担本案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从火灾事故卷宗中可以证明火灾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被答辩人工作人员不会使用消防灭火器,未尽消防安全管理维护义务而造成的,一审法院认定其作为涉案空调直接使用人、管理人,对空调及电气线路未尽充分注意及管理维护义务,未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物品时的安全性,并判决其赔偿一审原告的财产损失,属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货物及设备、装修损失1,732,223元;2.被告赔偿原告自火灾之日起的经营收入损失3,521,428.35元(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包含净利润3,053,780.18、房租支出7250,866.67元、员工社保支出112,781.5元、工资支出104,000元);3.本案诉讼费、评估费、审计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0日,崂山区香港东路295号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原告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货物烧毁、烧损。2019年1月8日,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崂山区大队出具青崂公消火认字(2019)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起火原因系被告青岛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山水名园分公司一层门厅东南侧空调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后被告青岛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申请对此次火灾事故认定书申请复议,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崂山区大队维持了上述认定结果。被告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为事故空调生产方。此次火灾造成原告货物损失、装修损失、设备损失共计1,732,223元,营业损失3,521,428.35元(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包含净利润3,053,780.18元、房租支出250,866.67元、员工社保支出112,781.5元、工资支出104,000元),原告至今索赔未果。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四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损失。望依法判如所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明确被告云房数据山水名园分公司、云房数据公司承担一般侵权责任,被告海信公司、海信营销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原告因本次事故遭受的装修、设备、货物损失:原告主张1,732,223元,并提交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10日进货单95张、进货单明细、货物损失明细、设备损失图片及明细、购买设备单据、过期货物图片及明细、青公消火复字(2019)第0001号消防卷宗予以证明。被告均不认可。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青岛大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青大信鉴字(2020)第01002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95号的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装修、设备、货物损失价值的评估值为1710266元。该报告特别事项说明记载:(一)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装修、设备及货物因火灾受损严重,其中装修及设备范围系根据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鉴32号《司法鉴定委托书》及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崂山区大队的消防卷宗并结合现场情况综合确定;货物范围系按照委托人要求,根据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崂山区大队的消防卷宗确定;评估机构对火灾事故的原因、部位及火灾事故的责任方不发表意见。若本案当事人对上述评估范围有异议,可提请法庭质证,并依据质证的情况分项使用或据实调整评估结果。(二)消防卷宗中的物品部分共8项,包括手机、羊剪绒大衣、手表等,由于其品牌、规格、受损程度、能否修复不能确定,不包括在评估范围内,)仅按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崂山区大队消防卷宗内。鉴定费50000元,由原告预付。当事人对上述评估报告均提出异议。针对被告海信公司、海信营销公司对评估报告所提异议,青岛大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2020)鲁0212鉴32号鉴定异议答复函(一):一、关于依据与本案无关鉴定的材料问题,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货物、装修及设备因火灾受损严重,根据委托人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其中装修及设备范围系根据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鉴32号《司法鉴定委托书》及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崂山区大队的消防卷宗并结合现场情况综合确定;货物范围系按照委托人要求,根据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崂山区大队的消防卷宗确定;评估机构对火灾事故的原因、部位及火灾事故的责任方不发表意见。若本案当事人对上述评估范围有异议,可提请法庭质证。关于这一点,本公司已在青大信鉴字(2020)第01002号《资产评估报告》P5页、P18页中进行了披露及说明。二、针对异议第二项:关于披露评估方法及评估结论的问题本报告的评估方法已在青大信鉴字(2020)第01002号《资产评估报告》的摘要及报告正文P14页至P15页中作了具体说明。本报告评估结论已在青大信鉴字(2020)第01002号《资产评估报告》P4页和P18页及报告后附件《评估汇总表》中均有说明或体现,本项目装修、设备、货物损失价值的评估值为1,710,266.00元。报告P18页评估结论的文字描述欠准确,但不影响本报告的评估结论。针对被告云房数据山水名园公司、云房数据公司对评估报告所提异议,青岛大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2020)鲁0212鉴32号鉴定异议答复函(二),一、针对异议第一项:关于评估程序错误问题,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货物、装修及设备因火灾受损严重,特别是货物部分受损尤为严重,现场无法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实。根据委托人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其中装修及设备范围系根据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鉴32号《司法鉴定委托书》及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崂山区大队的消防卷宗并结合现场情况综合确定;货物范围系按照委托人要求,根据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崂山区大队的消防卷宗确定:评估机构对火灾事故的原因、部位及火灾事故的责任方不发表意见。若本案当事人对上述评估范围有异议,可提请法庭质证。关于这一点,本公司已在青大信鉴字(2020)第01002号《资产评估报告》P5页、P18页中进行了披露及说明。二、针对异议第二项:关于评估计算过程、评估范围错误等问题本报告评估结论的计算过程,有详细的评估计算底稿,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要求,《资产评估报告》中对评估方法的选用及介绍均有说明,但不体现具体计算过程。其余问题的回复,详见上述第一条。针对原告对评估报告所提异议,青岛大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2020)鲁0212鉴32号鉴定异议答复函(三),针对异议第一项:关于设备评估金额过低问题,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设备部分,其中消防、强电系统、监控系统均与重新装修配套相关,按全新的重置价格进行评估:其余设备,均可以更换为市场上同型号、新旧程度相同的二手设备,全部更新设备与这些设备的实际损失不符。另外,交押金取得设备或是以购买方式取得设备,与设备的实物损失并无直接联系,本评估报告中设备的评估值均为设备的实物损失,不含相关权益的损失。三、针对异议第二项:关于列示部分应计算进损失数额问题。本评估报告中的物品部分共8项,包括手机、羊剪绒大衣、手表等,由于其品牌、规格、受损程度、能否修复等不能确定,经与委托人沟通,仅按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崂山区大队消防卷宗内相关信息进行列示,不纳入评估结论中。青大信鉴字(2020)第01002号《资产评估报告》P5页特别事项说明(二)及P18页特别事项说明(二)中均有说明。如果财产损失客观存在,但侵权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当事人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具体损失的金额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可以根据造成损失的客观情况,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市场价格等酌定因素,酌情认定具体损失金额。本案原告从事超市经营,火灾必然导致其货物、装修及设备严重受损,青公消火复字(2019)第0001号案件对依法火灾原因、事故现场进行核查,对相应损失第一时间进行申报统计,庭审中,原告亦提交相应证据对其主张的财产损失范围予以印证。青岛大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崂山区大队的消防卷宗并结合现场情况综合确定装修及设备范围,以原告要求及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崂山区大队的消防卷宗确定货物范围,出具青大信鉴字(2020)第01002号《资产评估报告》。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鉴定报告系法定部门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法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及回复函,予以采信。2、关于原告年营业净利润。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青岛公信永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青公永会专审字(2020)第032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记载:经审计,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在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所属的期间(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内,未提供完善的财务账目,仅提供了资金的流水证明及相关的租赁合同,我们所作出的审计意见也仅依据上述资料及行使了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得出的,此结果只有在满足所有提供和获取的其他材料真实合理的情况下,且不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以及所预估的期间(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各种影响收入及成本费用的因素,均与已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所属期间的影响因素相同,包括但不限于例如客流量、物价水平、经营管理模式等在内的各种因素。根据已列示所提供的各项收入(含营业收入、经营毛利)及费用(含人工工资及缴纳社保、房租、水电物业费、税金)支出,结合公开市场可查相关行业的相关信息,并咨询从事该行业多年且有经验的相关人士,以及不同的毛利、不同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所作出的推算,只有在满足上述假设的条件下,本次审计预估推算的年净利润在859890.07元至1832268.11元之间,此推算可能会与实际的交易价格有出入,相关差异造成的影响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鉴定费100000元,由原告预付。当事人对上述评估报告均提出异议。青岛公信永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对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代理人司法鉴定异议的答复》:1、原告未提交与税金相关的证据及计算标准,无法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本报告在税金的计算依据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关于简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且在报告中已说明实际应交税金的金额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实际核定结果为准。2、现金部分未提供相关的资料,无法对其核算,无相关比例计提依据。3、支付宝的各种红包奖励与其销售商品取得的经营收入无直接关系。4、陈列费未提供与厂家签订的合同以及收款记录,无法进行核实。青岛公信永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对青岛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山水名园分公司司法鉴定异议的答复》:1、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在市场为公开可查信息,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同时也咨询了从事该行业多年的有经验人士,对于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一般规模的超市,预估的毛利率高于查询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毛利率,故采用区间预估的方式,以上市公司的毛利率为区间最低值。2、本报告在“审计情况”中已经表述,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未提供会计凭证等相关的财务资料,无法获取其成本价值,而固定成本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等不可控因素相关,所以根据行业可查平均毛利率预估其毛利率区间,再扣除其应支付的税金、固定成本后预估计算其净利润。3、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购买商品人员的流动性较大,本次获取的各项收入流水,均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提供的流水证明,并无对应的支付信息,无法进行一一核实,且本报告在“审计意见”中已经说明,做出的审计结论是在原告提供的各项材料均满足真实合理的基础上成立。4、本报告未对其存货的周转率发表审计意见。青岛公信永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对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司法鉴定异议的答复》:1、本报告在“审计情况”与“审计意见”中已经说明,本次审计所获取的证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是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管理层的责任,我们所作出的审计结论,仅根据其提供的各项证据且在满足各种假设的条件下才能成立。2、对于毛利的预估,我们结合了同类行业中上市公司公开可查的信息,其查询的相关资料以及咨询相关人士的笔录均已存档在工作底稿中。3.原告与辛广萍的《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1日的租金为126,000.00元,且支付方式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每次付款均需在应付款周期第一个月的30日前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根据其提供的付款记录,于2018年10月30日分两次支付房租,支付时间符合合同的约定,支付的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一致。保证已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是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审计结论仅依据其提供的各种资料,且在满足各种假设条件下才能成立,只对本案提供参考依据。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鉴定报告系法定部门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鉴定依据的资金流水证明系出自银行、支付宝、微信,有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租赁合同转账亦有相关单位盖章确认,被告虽不认可,未提交反证推翻,法院予以采信,对该司法鉴定意见及三份答复予以采信,原告虽未提供会计凭证等相关的财务资料,但考虑火灾客观造成原告停业的事实,法院酌定年营业净利润以1345929.09元[(859890.07元+1832268.11元)÷2]为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责任承担主体。2、火灾造成的损失数额。关于责任承担主体,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起火原因是被告云房数据山水名园分公司、云房数据公司处的“空调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被告云房数据山水名园分公司、云房数据公司作为事故空调的直接使用、管理人,对空调及电气线路未尽充分注意及管理维护义务,未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该物品时的安全性,致使上述物品引发火灾,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对物的替代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云房数据山水名园分公司、云房数据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云房数据山水名园分公司、云房数据公司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云房数据山水名园分公司、云房数据公司承担一般侵权责任,被告海信公司、海信营销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故本案非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之诉,原告基于本案之法律关系,要求被告海信公司、海信营销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数额,本院认为,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各方均有义务防止损失扩大,原告既是事故的受害人,亦是妥善处理事故后续事务的责任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原告应于事故发生后及时处理未损坏货物、积极对现场进行重整并尽快恢复经营,考虑火灾致原告经营场所及货品受损严重,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9年2月13日出具青公消火复字(2019)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之后原告需对经营场地重新整修及进货后恢复经营,本院酌定本次事故造成的停业整修期间以8个月为宜,该期间的停业损失897286.06元(1345929.09元÷12月×8月),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超出该期间的营业损失,系其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扩大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装修、设备、货物损失1710266元,停业损失897286.06元,应由被告云房数据山水名园分公司、云房数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合理房租及员工社保、工资,系原告获得营业利润的必然支出,原告主张房租及员工社保、工资支出,与经营损失系重复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青岛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山水名园分公司、青岛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原告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货物、设备及装修损失人民币1710266元。二、被告青岛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山水名园分公司、青岛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原告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自火灾之日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的营业损失人民币897286.06元。三、驳回原告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对被告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上诉人上诉和被上诉人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责任主体、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的损失数额是否正确,一审判决对评估费、鉴定费负担的认定是否正确。本案财产损害系因火灾引发,作为一般侵权,应当按照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认定责任主体并划分责任比例。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云房数据山水名园分公司的空调设备因电路故障引发火灾,致使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受损。云房数据山水名园分公司作为空调的使用人、管理人,其应当对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云房数据山水名园分公司主张火灾系由于空调线路故障引起并非其管理使用不当所致,其未举证证明其在管理使用期间内对火灾的发生不存在过错,综合考量事故发生的起因、过错、原因力及损害结果等因素,一审法院认定云房数据山水名园分公司、云房数据公司对涉案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庭审中,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明确依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作为一般侵权纠纷,与产品责任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对云房数据山水名园分公司、云房数据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亦不支持,其可另案主张。关于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损失数额的认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所做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程序合法,结果正确,具有较高证明力,不存在其他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据此采信《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并以此作为认定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涉案财产损失及停业损失数额的依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云房数据山水名园分公司、云房数据公司对上述二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述鉴定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停业期限的认定,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对火灾过错及后续恢复事务的责任等因素,一审判决认定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有义务在火灾发生后积极采取适当的措施,清理已受损的物品、重整现场并尽快恢复营业,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据此酌定本次火灾所造成的停业损失期间为八个月适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怠于采取必要措施积极恢复营业,致使停业期间过长,其应对此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云房数据山水名园分公司、云房数据公司均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停业期间有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消防卷宗中列明的八项物品(包括手机、羊剪绒大衣、手表等),因其品牌、规格、受损程度、能否修复等均无法确定,鉴定机构在与委托人沟通后,将其排除在此次评估范围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主张上述八项物品存在损失,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八项物品确已损失及其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评估费、鉴定费的负担问题,该费用系因火灾事故发生后确定财产损失所需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应当由涉案事故的责任主体云房数据山水名园分公司、云房数据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青岛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山水名园分公司、青岛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8576元,鉴定费150000元,共计198576元,由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负担20916元,由青岛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山水名园分公司、青岛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76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771元,由上诉人青岛市李沧区惠客来超市石老人店负担17111元,由上诉人青岛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山水名园分公司、青岛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76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 蓉
审 判 员  于水清
审 判 员  张好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雨彤
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