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02民初1949号
原告:***,男,194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系***的妻子),女,194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云网万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35110-1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海信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市场南村镇驻地海信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原告***与被告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被告深圳市云网万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网电子公司)、被告海信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海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66023.96元(其中含医药费3314.96元);2.诉讼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居住于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室。2021年12月26日,该住宅发生火灾,致使全屋被烧毁、邻居遭受财产损失。此次火灾造成二原告室内装修、家具、电视、空调、音响等物品不同程度烧毁,楼下邻居家被水淹遭受财产损失,且短时间内无法居住。沈阳市和平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到场处置,并于2022年1月19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起火时间为2021年12月26日17时28分许,起火部位为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26号14楼C室客厅北侧,起火点为客厅北侧空调的上半部分,起火原因为空调内部电气线路发生故障。”起火的空调为***空调IVH-50YK1W柜机站立空调,系从被告苏宁公司(线下店铺)购买,苏宁公司称此货品供应商为深圳市云网万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厂家为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本案因案涉房屋及屋内设施及物品全部被烧毁,房屋需要重新装修才能使用,该时期为冬季,故装修时间较长,二原告需要另行租房居住。因该火灾造成屋内水系损坏,使得楼下邻居被淹造成邻居财产损失且无法居住,二原告为此赔偿邻居房屋恢复原状费用及租赁房屋费用等。综上,原告的一切损失系因案涉产品所造成的,各被告应各自负相应的责任。故此,二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苏宁公司辩称,案涉空调起火原因以火灾事故认定书为准。一、关于损失赔偿金额。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记载了火灾造成室内部分装修、家具、电视、空调、音箱等物品不同程度烧毁,无人员伤亡。火灾事故认定现场示意图显示了火灾发生和过火位置。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中记载了起火部位主要在客厅北侧空调附近电视墙位置,现场靠近空调上方的装饰装修物烧损程度较为严重,顶棚、吊顶、顶棚和其他区域烟熏痕迹。空调上方、阳台包口碳化,空调附近音响烧毁,空调上半部分及物品装修物烧毁。电视背景墙,靠近西侧的物品部分烧毁,电视柜旁暖气片木质位置部分烧毁,空调、理疗灯、音箱、电视、电视柜和电视柜旁边的柜子有过火痕迹。现场勘验,空调处于通电状态,给空调空供电的厂牌和电线完好无损。结合火灾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可知,除前述烧损部位,房屋内其他区域均没有过火痕迹。1.房屋内因火灾受损的电视背景墙,该部位的屋顶、阳台、包口,因火灾受损可进行重新装修,其他房屋装修部分如有熏黑重新粉刷涂料即可,家具和房门喷漆即可,无需重新装修或更换。二原告主张案涉房屋整体重新装修的费用明显不合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关于装饰是增项报价中的费用,不应要求答辩人承担(理由同前);3.关于软装及报价部分,软装中电视柜及电视柜旁边的一个木柜,因火灾受损,其余所有软装基本未因火灾受损与本案无关,答辩人不应承担该部分项目的损失赔偿;4.关于楼下房屋受损的赔偿,二原告举证照片显示,楼下房屋仅有小部分顶棚及墙面墙皮脱落,局部施工粉刷即可解决,费用甚微。二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此局部施工也无需4个月的替代房屋,其主张4个月租金以及损失金额均不合理;5.关于***寓和相关费用。原告举证的***寓及相关费用明显不合理。二原告如因维修需要替代的房屋,和平区附近两室房屋租金约1000元至2000元每月。二原告主张4个月的装修期,金额2万余元,明显过高,且***寓费用中不仅包含居住费用,还包含了***寓特殊的照料功能护理费餐费(餐费显示赠送实际均包含在***寓费用之中)。故二原告主张答辩人承担***寓的相关费用明显不合理,不应得到支持;6.受损的空调、理疗灯、音箱、电视、电视柜及电视柜旁边的柜子,这几项应按折旧后的现值赔偿。二、案涉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记载了这次事故中无人员伤亡,二原告举证的费用并非火灾所致,而均系健康检查费用,具体检查项目主要包括ct、头部检查、肝脾胆、肾超声检查、心脏功能、超生、糖化血红蛋白、××病毒、抗原等相关化验,肝功、肾功、血脂、心肌酶谱同工酶、各种酶法、酶动力检查等,均与本案火灾无直接因果关系。其中,***还开了恩格列净片、***脲片,均是治疗糖尿病的药物,亦与本案火灾无关。且交费凭证显示为**IC卡,应已医保报销,二原告并未实际产生损失,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三、二原告在发生火情时用被***等错误的处置方式,而非切断电源,导致火情升级,损失扩大,二原告对其自身错误的处置行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不应由答辩人全部承担。(具体证据详见询问笔录。)关于空调、理疗灯、音箱、电视、电视柜及电视柜旁边的柜子等,答辩人认为损失确实存在,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鉴定的方式来确认这几项的价值;关于受损部位电视背景墙位置,起火部位的棚顶以及起火部位旁边阳台处的木质包口这几项装修损失确实存在,这几项的装修维护费用,可以鉴定评估或双方协商;关于全屋如果有被熏黑的地方,可以重新粉刷的费用,这一部分也是可以鉴定评估鉴定或双方协商。
云网电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海信公司辩称,一、原告既未证明答辩人为产品销售者,亦未证明是产品生产者,本案中答辩人不是适格被告。1.案涉空调为“***”品牌空调产品,空调所标示的生产者名称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应向空调器产品所标示的生产者或案涉空调的销售者主张财产损害赔偿;2.仅凭未经确认身份的第三人(微信名:西中街苏宁-**)的陈述,并不足以证明答辩人为案涉空调的生产者。原告应依空调铭牌、说明书等确认适格的被告并提起诉讼。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过错责任的侵权纠纷,原告未举证答辩人实施侵权行为并导致侵权结果,也未证明答辩人存在任何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过错责任,原告应当证明存在侵权事实、损害结果、损害行为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答辩人与原告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且答辩人没有实施任何侵害行为,损害结果与答辩人之间也无任何因果关系,因此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中消防机关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并不足以证明空调器本身导致火灾发生。1.《火灾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火灾事故原因为“空调内部电器线路发生故障”与实际情况并不完全一致。空调柜式机的电气线路、电控板、电机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零部件,均在空调内机下部,上部主要是金属散热片及出风口,不具备作为起火点的实际条件。而在本案中,空调过火部分为空调上部,相反安装了电机、电控板、电气线路的空调下半部分保持完整,因此可知实际起火点并不一定在空调处;2.根据沈阳市和平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的《询问笔录》记载:“我问他是空调的位置还是电视墙冒烟,他也说的不是很清楚”,可知原告本人并不清楚起火点具体位于何处;3.《火灾事故认定书》属于消防机关对于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原因的勘察意见,对于何种原因导致空调电器线路故障则没有进一步认定,并且也不具备认定资质。在家用空调使用过程中,可能导致起火的原因有很多,如电压不稳、线路老化、使用维护不当、擅自维修或移机、管路或外机出风口不畅,均有可能导致火灾。本案中案涉空调残骸未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验,仅凭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并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定案标准。四、本案中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导致损失扩大,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根据沈阳市和平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在火灾之后进行勘验时,空调仍处于通电状态,说明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原告并未切断电源;并且在电视柜摆放了“大量宣纸”。原告未及时断电,并且在电器旁边放置大量易燃、助燃物,该行为无疑扩大了损失;2.根据沈阳市和平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原告陈述空调冒烟后,并未断电、报警,而是采用被子覆盖的错误方式试图扑救,也是损失扩大的原因之一。五、对于原告所述的具体损失医疗费用明细的质证意见同苏宁公司的答辩意见。综上,海信空调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并非适格被告,且原告所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与***系夫妻,二人居住在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室(建筑面积148.16平方米)。2018年8月2日,**(***与***的女婿)从苏宁公司为二人购买***空调IVH-50YK1W一台,价格6199元。
2021年12月26日,***与***居住的房屋发生火灾,沈阳市和平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救援,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载明火灾造成室内装修、家具、电视、空调、音响等物品不同程度烧损,无人员伤亡。起火部位的认定:起火部位为客厅北侧,依据:⑴客厅北侧电视墙有过火痕迹和烟熏痕迹,过火痕迹较其他部位重,客厅北侧墙面墙皮烧毁脱落;⑵客厅顶棚有烟熏痕迹,烟熏痕迹较其他部位烟熏痕迹重,北侧棚顶墙皮部分烧毁脱落;⑶客厅北侧由西次摆放空调、理疗灯、音箱、电视、电视柜、柜子均有过火痕迹。起火点的认定:经现场勘验,起火点为客厅北侧空调的上半部分,依据:⑴靠近空调上方的装修装饰物被烧损程度比较严重。空调对应的顶棚吊顶石膏板烧损脱落、龙骨裸露在外,龙骨木方碳化较重,棚顶墙皮烧损脱落,顶棚其他区域有被烟熏痕迹。空调上方阳台包口造型烧损碳化较其他部位重;⑵电视机后面摆放的书籍西侧被烧损程度比东侧被烧损程度要严重。空调附近摆放的音箱几乎被彻底烧损;⑶空调的上半部分彻底烧损,空调上半部分周围物品装饰物烧损严重;⑷电视背景墙靠客厅北侧,靠近西侧物品烧损程度特别严重;⑸电视柜与北侧墙之间有暖气片,暖气片由木质装饰包裹,木质装饰上方烧损,西侧较东侧烧损痕迹重。2022年1月19日,沈阳市和平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确定起火原因为空调内部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无人员伤亡。
火灾后,***、***对受损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购置了相应家居。同时,该房屋的水管因火灾破裂漏水造成楼下邻居房屋及物品部分受损,******赔偿楼下13楼邻居的装修费用及临时租房费用。
***、***起诉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室内因火灾遭受的损失进行鉴定,其中包括恢复原状、装修费用、房外墙及房屋、内家具、电视、空调、音响、衣柜、床、冰柜等日常物品。经本院委托并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指定,由辽宁中盛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评估机构于2022年5月24日出具退卷说明,载明‘原告房屋内所有物品均已烧毁,无法进行现场勘查,也无法确定评估范围’。***、***自行对其房屋进行装修。
庭审中,***、***为证明其损失提交证据如下:1.**与沈阳市瑞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装修合同(增项)、报价单、付款凭证、案涉房屋内软装部分费用清单,拟证明其为恢复原状花费的室内简单装修硬装费用113375元、软装部分84500元;2.***、***就医病历及医药费发票,拟证明其因此次火灾身心健康严重受挫而就医,并发生检查费、医药费用3314.96元;3.《沈阳市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协议》、老年公寓缴费单及收款收据,拟证明因火灾造成***、***被吓的精神恍惚、身体状态不佳,在火灾事故房屋恢复原状之前需住在老年公寓,3500元/月/人,5个月合计29334元;4.楼下邻居房屋被水淹的照片、视频、房屋租赁协议及付款凭证、赔偿款付款凭证及收款收据等证据,拟证明火灾烧坏暖气片,发生漏水,造成房屋及物品部分受损,并因此赔偿楼下邻居装修损失26000元、4个月装修期间租住临时替代用房的费用9500元。(以上证据,苏宁公司在答辩中进行抗辩,不再赘述。)
诉讼中,***、***申请撤回对云网电子公司、海信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根据沈阳市和平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空调内部电气线路发生故障。该起火灾给***、***造成财产损失,苏宁公司作为事故空调的销售者,***、***要求其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的合理损失:1.***、***购买案涉空调花费6199元,苏宁公司应予赔偿;2.关于***、***房屋的装修费用及购置家居费用。从火灾后现场照片看,过火范围未及全屋,但烟熏面积殃及全屋,部分装饰未受实际损毁是事实。***、***对全屋进行装修、购置新家居虽属无奈之举,但原装修已近20年,装修及受损物品折旧也是不争的事实,且其提供的软装部分报价单所列物品与《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确有一定出入。故***、***主张的重新装修113375元、更换新家居的费用84500元与实际损失存在不等同的客观情况。结合***、***房屋实际受损范围、程度、装修年限及家具的新旧程度,房屋装修损失酌定为35000元,购置家居费用酌定为25000元;3.关于***、***楼下房屋的装修费用及替代住房费用,照片显示楼下13楼邻居的房屋受损并不严重,***、***虽向其支付装修费用26000元,同样存在与实际损失不等同的客观情况,本院酌定13楼装修损失金额为8000元。楼下邻居因装修确需临时租房,但根据照片显示的该房屋受损程度,结合本案案情,酌定该房屋不能使用时间为两个月,即租金损失为4750元(9500元÷2);4.关于***、***房屋装修期间的替代住房费用。鉴于***、***的房屋因火灾受损,且需重新装修,考虑到房屋装修后进行晾晒、通风等需耗费一定时间等因素,该期间亦影响使用,***、***主张5个月的替代住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替代住房的计费标准,***、***称其装修期间居住于***寓,3500元/月/人,5个月合计29334元。***寓不仅包含居住费用,还包含了***寓特殊的照料功能护理费餐费,29334元已超过赔偿义务人的负担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房租可参照13楼的标准,即月租金2375元(9500元÷4),与市场价格相符,较为合理,5个月的替代住房费用即11875元;5.关于***、***主张的检查费、医药费3314.96元,苏宁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该部分费用不属于***、***因案涉火灾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损失,本院不予确认。以上费用合计90824元,应由苏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另,***、***均系年逾80岁的老年人,案涉空调最初冒烟时,二人用被盖、水浇等方式进行处置,并无不当,苏宁公司抗辩二人未采取切断电源的处置方式,存在过错,未免过于苛刻,故对苏宁公司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财产损失9082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0元,由原告***、原告***负担2259元,被告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0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许 笠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彤
书 记 员 ***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八十八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