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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云网万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949号之一 原告:***,男,194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系***的妻子),女,194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云网万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35110-1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海信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市场南村镇驻地海信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原告***与被告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云网万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海信空调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云网万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海信空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云网万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海信空调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许 笠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彤 书 记 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