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8712号
原告:***,男,200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大坞镇休城村十二组680号,公民身份号码3704812002********。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信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南村镇驻地海信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6786367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黄家疃村,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91********。系被告工作人员。
被告:青岛****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20-3号50号楼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NEY8E8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云门一路34号105户,公民身份号码:3702041970********。系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海信空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