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煤田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向本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金行审字第100号
申请人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一街3号。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煤田岩土工程勘察院,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新郑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申请人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向本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存在重复征收,申请人经核实后于2015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非诉执行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撤回非诉执行申请。
审判长任立栋
审判员姚丽
助理审判员巩大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