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金行审字第100号
申请人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一街3号。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煤田岩土工程勘察院,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新郑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申请人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向本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存在重复征收,申请人经核实后于2015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非诉执行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撤回非诉执行申请。
审判长任立栋
审判员姚丽
助理审判员巩大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