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油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油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嘉亿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92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油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兴南路90号嘉亿东方大厦21层1-10号。
被执行人河南嘉亿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5号23层2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3717515Q。
关于河南油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嘉亿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南嘉亿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1民初40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河南油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与被执行人河南嘉亿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建议终结执行案件(2018)豫0191执9252号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案件(2018)豫0191执9252号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柴红旺
审判员牛建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