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民终3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2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生于1962年9月11日,汉族,住南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洪俊,男,生于1984年4月5日,汉族,住南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洪芸,女,生于1985年12月21日,汉族,住南漳县,
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德群,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三道河水电工程管理局,住所地:襄阳市南漳县城关镇水镜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窦德,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楚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南漳县城关镇珍珠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生于1963年7月17日,汉族,住南漳县。
原审被告:***,男,生于1968年12月6日,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上诉人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代洪俊、代洪芸、襄阳市三道河水电工程管理局、襄阳市楚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2016)鄂0624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以与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上诉人湖北万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