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607执16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襄阳市楚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与***、襄阳市楚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襄阳市楚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襄阳市楚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553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