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24执67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楚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珍珠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22078600G。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2月1日,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正合,男,生于1973年4月5日,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住湖北省南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楚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正合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正合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正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正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正合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账户为62×××77的账户存款15167.8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