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581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大道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30972941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市楚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南漳县城关镇珍珠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2207860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华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市楚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22)鄂058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市楚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者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