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保全人泰安长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保全人夏津鑫旺金港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983执保1590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长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与被保全人夏津鑫旺金港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审理庭作出(2021)鲁0983民初66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21年10月20日移送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保全人①夏津鑫旺金港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夏津支行营业部账户2260********银行存款480000元,实际冻结325.93元;②夏津鑫旺金港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科技支行账户2750********,0银行存款480000元,实际冻结0元;③夏津鑫旺金港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夏分理处账户2750********,0银行存款480000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至此,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2021)鲁0983执保1590号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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